生物领域
一、200510127627.4号发明专利申请
发明名称为:转导肽-人脑源性神经营养因子融合蛋白及其应用
从应对考试的目的出发,我们仅对其权利要求进行分析。
1.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1项权利要求,根据专利局的规定,应缴纳一项权利要求的超权项费。对于此项多出来的费用是否真的值得,是否该权利要求书所写的11项权利要求都是必要的,能产生实际保护价值的这些问题,留待下面的讨论结束,大家自然会得出自己的结论。
2. 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将氨基酸序列列入其中,而不是引用其在序列表中的序列标号,这与常规的引用序列在序列表中的序号的撰写方法不一致,明显导致权利要求书不够简要,但我们或许仍可以称其为创新。
3. 其权利要求7中,竟然采用“如……”这种描述方法,而且对其中的某些参数进行不必要的点限定。对此问题,我想不用再多说,稍微具备专利撰写常识的人都能明白,这是明显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而且在此基础上要求了一个没有实际保护价值的方法权利要求。
4. 整个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的引用,均不符合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格式,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或许可以理解为是撰稿人的豪迈之笔。君不见大凡书法大家写的字,多为常人所不能认者,呵呵,只是不知道这种豪迈是否能被专利局所接受。
5. 权利要求1-4之间的引用关系也似乎不能满足权利要求应该清楚、简要的要求。……
二、200510096588.6号发明专利申请
发明名称为:包含人HSP70 ATPase结构域与抗原肽的融合蛋白及其应用
本专利申请是双代理人代理的,所以,理应代表了当前代理行业的较高水平。从应对考试的目的出发,我们仅对其权利要求进行分析。
1.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3项权利要求,根据专利局的规定,应缴纳三项权利要求的超权项费。对于此项多出来的费用是否真的值得,是否该权利要求书所写的13项权利要求都是必要的,能产生实际保护价值的这些问题,留待下面的讨论结束,大家自然会得出自己的结论。
2. 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和2的内容基本相同,其差别仅在于权1为开放式,权2为封闭式。对于撰稿人如此安排的目的,笔者无从得知。但笔者认为,不管其权1的开放式权利要求是否站的住,这两个权利要求的重复设置都是没必要的。首先,假设其开放式权利要求可以被支持,那么其权2无疑是缩小了自己的保护范围,自然是没必要的。假设其开放式权利要求不能被支持,那么也就没必要在已经超权项的情况再去多此一举了。顺便提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那就是“和”跟“或”连接的选择项之间到底有没有差别。
3. 其权利要求3中的“有效量”的限定不知道是否有必要,也不知道专利局是否能认可其表述是足够清楚的。笔者认为,此处的有效量一词实有画蛇添足之嫌。因为只写“含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融合蛋白”而不限定其剂量的写法的保护范围更清楚(甚至更大),而且还避免了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嫌疑。
4. 笔者对本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7与权利要求1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些不解。……
以上评论的详细内容请参见鄙人博客
http://blog.sina.com.cn/zhuanli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