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探讨一下有关中药有效部位的专利文件的写法吧
中药是我们国家的特产。是祖宗留给我们的,我们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保护它。尤其是在面临当前日、韩等国的激烈竞争的情况下。
当前,在我国,中药有效部位研究是当前中药研究的主要方向之一,如何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以阻止外国人的竞争,是我们每个中国人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下面,我对我所了解的当前有关中药有效部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介绍一下,大家来共同探讨一下有关保护的方法吧。
因为中药有效部位研究的成果一般是中药的某种提取方式的总产物或者总黄酮、总苷、总生物碱等含有复杂成分的产物。这些最终产品的特点是制备方法确定,但具体成分往往不确定。
专利保护在药物方面,主要集中在产品,方法,用途三个方面。
一般来讲,药物专利的产品保护需要对产品的组成成分有明确的描述,所描述的技术特征需要是可以识别该成分的可检测特征,比如化学式。方法专利保护相对简单一些,只要把制备步骤列上就可以了,但是因为中药制备方法的公知性和难以取证等因素,对于维权意义不太大。用途保护一般是指对某种成分或组分已知的治疗范围所不包含的某种疾病的治疗用途进行保护。
我所了解的情况基本如此,请各位添加,并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我们国家的中药保护事业共同努力!
补充一下:我说的是希望能从切实可用于维权的角度来考虑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而不是仅仅从可授权的角度考虑。如果专利申请的目的只是为了拿个证书,那文件太容易写了,没到这里讨论的必要。板砖慢点扔奥,呵呵:)
现在是有效部位的专利,不好维权,但是要做到确定的成分,又很难,只能是想办法突破有效部位专利的维权问题了,大家集思广益,想一个 办法出来啊,呵呵:)
昨天,我跟我中医药大学硕士毕业的女朋友(也搞专利,但不是代理,呵呵)讨论了半天,最后的结论是,可能有两条路,一条就是想办法把产品进行定义,比如用其中某种标准品的含量来定义。另一条是通过保护用途来实现目的,但因为这种药物的用途一般是已知的,现在换成提取物,这种变化的创造性问题专利局怎么认至关重要。
当然,上边两条路对代理人的撰写和辩论水平的要求都很高,在找代理人的时候需要仔细选择。
俺就抛砖引玉了,各位有高见也要积极发表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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