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优先权制度源于1883年问世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资格的人,以一项发明创造首先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他如果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案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申请日。优先权的作用主要是使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并有时间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合作方和支持资金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适用于前后的两个申请是分别在不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情况,因此又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制度。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借鉴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制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规定期间内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为区别起见,以在外国提出的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外国优先权”,以在本国提出的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本国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