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望、酷币、资源币获取方法及用途
基因酷保藏中心资源获取规则
保藏中心资源获取流程详细说明
基因酷保藏中心资源进出明细
领取红包获得资源币和威望
各版诚拜版主,每版欲聘5名
生物科研网址导航使用说明
生物科研网络助手使用说明
基因酷资源免费,望您点击广告
来支持基因酷
基因酷大事件回顾
论坛使用说明及酷友指南
基因酷FTP的使用及说明
基因酷个人空间(博客)使用帮助
邀请您参与《生物信息学分析系列图书》编写
祝贺酵母共享平台的建立,征集细胞株共享实验技术支持!
科研文献、资料分享交流倡议
基因酷网络资源调整公告!
情系灾区,奉献爱心
发新话题
打印

【专题】有奖活动:请列举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网址及各省市申请专利的资助情况



【专题】有奖活动:请列举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网址及各省市申请专利的资助情况

 
 发贴须符合下列要求:
1.首先列出某市的知识产权局网址;
2.再找出该市申请专利的资助办法(一般都为条例)。
3.请以跟贴的方式列举出来,每帖对应一个市。
 
两者都列出来者,奖励1-2个威望,同一人最多可获得5个威望。
 
例如: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www.gzipo.gov.cn/web/jsp/index.jsp
 
广州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指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维持专利的费用给予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一)本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以本市经常居所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的个人;
(三)在本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或在本市小学、中学就读的青少年学生。
如为共同专利申请,则第一专利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方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项目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按本办法制定的资助标准额度给予资助。
第六条  对申请项目的资助,根据申请人和申请专利的类别确定资助的标准额度。
(一)职务发明创造资助标准为:
1.企业单位: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1200元/件,实审费:2800元/件(含查新检索费);发明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5000元/件。
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20000元/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费:10000元/件;发明专利获得外国授权资助费用:10000元/件(资助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或授权的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400元/件。
2.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500元/件,实审费:700元/件(含查新检索费);发明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4000元/件。
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20000元/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费:10000元/件;发明专利获得外国授权资助费用:10000元/件(资助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或授权的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350元/件。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500元/件,实审费:500元/件(含查新检索费);发明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3000元/件。
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20000元/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费:5000元/件;发明专利获得外国授权资助费用:10000元/件(资助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或授权的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350元/件。
对广州市大专院校在校学生非职务发明的资助适用本标准。
(三)中、小学生专利资助标准为:
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适用本办法第六条非职务发明资助的有关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100元/件,代理费:400元/件,获得本国授权资助费用:35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100元/件,代理费:200元/件。
第七条  属于广州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项目以及列入市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市专利试点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科技发展有重大推动或引导作用的,经评审确认,可获得择优重点支持,资助标准可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申报表》或《广州市在校学生资助专利申请申报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盖章的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五)缴纳专利费用凭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费用的,提交专利授权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国外专利或PCT专利的,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获得授权的还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申请人为单位须提供单位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明、所在学校学生证等);
(九)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须提交查新检索报告,申请国外专利或PCT专利的,还需提交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国市场的前景预测和计划报告;
(十)中、小学生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需提供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收据。
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资助费支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三)申请人接到领款通知后,凭身份证明材料(或单位介绍信、个人授权委托书)来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申请人为个人的,要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专利,领款人需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领款。
第十条  我市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或相关企业有关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明专利申请,按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申请人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要求资助申请费的,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向资助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要求资助实审费的,应自提出实审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申请,应自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十二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可通过签订协议,委托其作为资助受理部门,代办其单位职务发明专利资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少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资助的,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市专利信息研究发展中心和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作为资助受理部门。
第十四条  凡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项目均需提交项目查新检索报告,检索费用从资助费用中扣除。对同一专利申请号,不论申请人分别提出申请费、实审费资助,还是一次性提出申请费和实审费资助,都只提交一次查新检索报告。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由单位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出具其申请项目的查新检索报告;其它申请项目,检索报告由省、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
第四章   资助申请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专利申请的资金由市财政和市科技三项经费及上级部门的匹配经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市知识产权局按8%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加强与资助工作有关的项目统计分析、跟踪管理和专项调研。
各资助受理部门每年应将资助工作情况和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六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县级市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本级财政或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相应的匹配资金,加强本地区专利资助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真实的材料,有关受理部门应对受资助的项目加强检查、监督,市知识产权局可通过必要的形式进行专利申请人身份核实。在申请资助中如有弄虚作假,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02年制订实施的《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办法》及2003年5月制订实施的《关于对〈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TOP



Re: 【专题】有奖活动:请列举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网址及各省市申请专利的资助情况

威海专利网  http://www.weihaizhuanli.cn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3-4-22 9:28:29)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 内 部 分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印刷费

5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发明专利

  255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

  

         1-3 年 

900

         4-6 年

1200

         7-9 年

2000

         10-12年

4000

         13-15年

6000

         16-20年

8000

      2.实用新型

   

         1-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 年

2000

      3.外观设计专利

   

         1-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一)传送费

500

(二)检索费

1500

      附加检索费 

1500

(三)优先权文件传送费

150

(四)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五)单一性异议费

200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2

(七)基本费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3023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3023

                    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  

70

(八)指定费

        每一指定(超过8个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

651

(九)确认的指定费

        每一指定

651

(十)确认费

根据上述第九项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十一)手续费

1083

(十二)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注:7-12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0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今后,汇率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汇率变动情况作出调整。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一)宽限费

1000

(二)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

300

(三)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

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TOP



Re: 【专题】有奖活动:请列举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网址及各省市申请专利的资助情况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www.szip.org/index.html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市财政科技事业发展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 (二)奖励其专利产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初审合格或授予专利权; (三)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四)涉外专利应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收据); (四)深圳市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 (五)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 (六)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第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可以分别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6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按获取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付款: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15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7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600元。 第十条 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或地区):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专利每件专利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核准的专利资助汇总金额核拨给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全年额度根据上年度专利资助总额确定,专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按不超过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的1%的标准申请专项业务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是依法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具体程序:   一、请认真阅读《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了解有关专利申请资助的对象、申请程序及资助金额等,并按文件规定的资助金额填写申请资助金额。   二、申请专利资助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打印的《深圳市国内发明(或国外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表格网上下载,并报软盘);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3、国内发明专利实质性审查阶段申请资助的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复印件;   4、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费的,提交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正式发票的复印件;   6、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供相应的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的复印件;   7、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8、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的复印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9、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上报要求:以上材料需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报时间、地点:   上述材料请于工作时间交至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办文窗口。   地址:深圳市上步中路科技大厦一楼西南侧   办文窗口联系电话:83671377   专利申请资助咨询电话:83699087

TOP



Re: 【专题】有奖活动:请列举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网址及各省市申请专利的资助情况

没办法,只有自己顶了!!

TOP



Re: 【专题】有奖活动:请列举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网址及各省市申请专利的资助情况

东莞专利网:http://www.dgzl.gov.cn/ 东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由市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四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市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并可视当年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调整资助范围,资助总费用应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受理本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供收据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证明(需核对原件)。 第七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八条 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鼓励本市各镇(区)、企事业单位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和计划,资助的对象、范围和办法由各镇(区)、单位依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东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下载 http://61.145.199.154/file/admin/file37.doc

TOP



Re: 【专题】有奖活动:请列举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网址及各省市申请专利的资助情况

河南省专利信息网 http://www.hnpatent.gov.cn/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重视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教师和学生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申请专利,对获得专利的给予相应奖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或者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三十日内,提取不低于转让费或者许可费纳税后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专利入股的,专利权人应当从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收益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前三款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条 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产生的专利,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奖给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因特殊困难需要获得帮助的,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资助办法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或者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一)假冒他人专利; (二)冒充专利; (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四)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进行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交易、资产评估、进出口贸易涉及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专利权有效证明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举办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主办单位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会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参会产品、技术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法人的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的; (四)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以专利权质押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个人可参照前款规定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一)申报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 (二)申报政府资助的〖HT〗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 (三)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的; (四)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评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应当将专利权的取得及其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重要内容。 获得专利权的,可以作为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服务,公布专利保护状况与专利数据,建立专利信息服务网络,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实施。 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的,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程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对是否中止处理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可以依法一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法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抽样取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被请求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的物品。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不到场的,可以由第三人见证。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 (一)对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且不得使用、转移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二)对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专用设备,被请求人和相关的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转移已经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三)对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被请求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四)对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做出许诺销售的一切活动; (五)应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提请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就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咨询,或者依法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档案并纳入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收缴并销毁,对现存产品上的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清除;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销毁其产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被封存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