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暂行)》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以来,鉴于其明确保护专利,对中药专利的申请起了极大促进作用。
但是,专利申请不是目的,获得相对持久且强有力的市场保护才是申请专利的最终目的。为了继承发扬我们的民族文化,让中药走向世界市场,需要对中药进行现代化研究。然而中药现代化需要大量的投入,没有回报的投入是无法持久的,而市场的回报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保护获得。只有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使得中药在为世界人民健康造福的同时,为研发生产者获得相应的报酬,中药现代化的进程才会进入良性循环。所以,专利制度是促进中药现代化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
一、我国中药(植物药)专利申请呈现四大症结
我国中药(植物药)专利申请数量虽然较多,但形势并不容乐观,存在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有些问题已有专人研究。现简述如下:
1、国外专利极少,国内专利申请多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田力普在一次讲话中提到“我国企事业单位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微乎其微。美国专利与商标局2000年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近15年来中国大陆向美国申请的专利总数仅为1000件左右,而台湾省现在向美国一年的申请都超过1万件。”中药领域亦是如此。
2、职务发明少,非职务发明多
笔者系统检索1996年6月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其中涉及中药领域的专利申请共137件。这137件涉及中药的专利申请中,外国申请人申请了5件,中国申请人申请了132件,但这132件中,企业申请了12件,企业与个人联合申请了1件,大学申请了2件,研究所申请了1件,余均为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占全部申请的87.88%。
3、专利申请多,授权少
至2003年11底,1996年6月申请的这137件发明专利申请除仍有2件未决外,授权49件,占申请总数的35.77%,视为撤回的78件,驳回7件,视为放弃专利权的1件。在78件视为撤回的申请中,有31件是在进入实质审查之前就视撤了,余47件均为进行实审程序后视撤的。在专利审批过程中,视为撤回表示申请人以种种“不作为”的方式放弃专利申请,如:不在规定时期内答复审查意见等。
4、专利保护力度小
有些中药专利由于撰写的不合适,从而导致保护范围缩小,专利保护力度减弱,无法抵挡合法的仿制,根本达不到独占市场的目的。
例如:专利号为96115837.9的发明专利“一种治疗胆石症的药物(消石散)”,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治疗胆石症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它是以下列重量配比的原料制成:茵陈20份、柴胡12份、郁金10份、穿山甲10份、广木香6份、枳壳15份、鸡内金10份、金钱草20份、白芍10份、胆结石0.2份、硫酸镁5份。”
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就很窄,其保护力度很小,别人只要稍作改动,就可跳出其保护范围,做到仿制而不侵权。如果将其原料的种类写成梯度,即权利要求1写入能达到发明效果的君药及部分臣、佐、使药,然后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再一级一级增加直至完善;如果将其原料的范围写成10-30份,然后再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逐渐缩小至15-25份、18-22份以及20份。如此这般,保护范围就可大大扩大,保护的效力也就显著增强了。